最近直播當道,越來越多人在刷氣球、鑽石,「斗內」給實況主、播主,美其名是支持,實際上就是想一親芳澤。 如今一位陷入情海的訂閱者發現自己的一往情深只是石沉大海,怒告對方賠償。
精神賠償?登報道歉?
要請求精神賠償,必須要有重大人格權的侵害,像是傷害身體、健康、隱私、名譽等。
被劈腿的傷害很大沒有錯,但這種心靈上的創傷(?)並沒有涉及到重大人格權,因此不能請求精神賠償。
從新聞的內容我反而覺得男子不是單純心靈受創,而是牽涉毀人名譽的問題。
因為依照民法第195條「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只有在名譽權侵害的時候才會有登報道歉的選項可以用。
這其中的私人糾葛,應該比想像中還複雜?
欺騙感情構成詐欺?
原則上,欺騙感情這種事是不構成詐欺的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要成立,需要符合:
施用詐術→使人陷於錯誤→使人交付財產。
這個流程。
詐術的部分,必須要是騙「交易上重要資訊」(因為是跟財產有關的犯罪)才算,例如你想買一台新車,對方卻給你一台泡水車。
「感情」這種事情跟財產內容並沒有關聯,你因為各種理由(例如,以結婚為前提、為對方做業績)而買東西給對方,屬於一種動機上的錯誤,但終究不是財產資訊錯誤,因此並不構成詐欺。(請參考:台中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判決)
然而,現今越來越常發生利用他人感情與信任而詐取財產的案例,我國法院似乎漸漸地放寬標準,把許多欺騙感情的案子也判詐欺罪。
例如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72號判決,把「感情、婚姻」視作使用詐術的手段;高雄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9號判決把「利用他人感情」當作騙取財物的手段等等。
因此,欺騙他人感情,使他人願意交付財產、贈送物品,在目前的情況底下仍然有可能構成詐欺罪。本新聞的當事人,或許也會選擇走刑事途徑。
我國目前這種感情詐財案件不算多,但成罪率卻不低。大約有8成的案件進了法院會判有罪,僅2成不到的獲判無罪;不過上訴到高等法院的話,倒是有一半的機率可能翻轉結果。
不過,要特別注意,「感情詐欺不構成犯罪」指的是濫用他人心意的情況,如果你碰到的不只是感情詐欺,還有涉及財產詐欺的話,一樣構成犯罪喔!
像是假借交往的名義接近你,等到你相信他以後再拿一些假的投資案、假的房地產案叫你買,這時候除了感情上的欺騙,更涉及交易上資訊的欺騙,你去提告只是剛好而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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