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應徵】雇主可以要勞工提供「良民證」嗎?

最近接到一個諮詢,他說,平時看到太多新聞因為「誤信員工」發生不好的結果,他只是一個小本生意人,實在沒有辦法承擔這些風險,因此在招募公告上要求應徵者簽下「提供良民證切結書」。


結果,某一位應徵者來找他吵架,說依法雇主無權要求應徵者提供隱私資料,準備舉報他違法。

雇主能跟應徵者要什麼資料?


雇主可以跟勞工要求良民證?

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,雇主不能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」

從這條來看,雇主其實可以跟勞工、應徵者要各式資料,但是必須符合「就業相關」與「勞工、應徵者」同意這兩個條件。


至於怎樣算「就業相關」?這點或許可以參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的規定,也就是雇主要基於「經濟上需求」或「維護公共利益」等目的,並且要「必要且合理」。


  • 例子1:計程車駕駛須取得「良民證」


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,我國目前限制計程車駕駛必須要取得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」,而根據同一條規定,有殺人、搶劫、恐嚇等前科的人,不能申請計程車駕駛登記。


如果法律都限制計程車駕駛不能有前科了,那麼計程車業者在應徵過程要求出具良民證來佐證,可能就符合經濟上需要、公益,而且必要、合理。



  • 例子2:投標失敗案例


我國也有判決承認雇主可以跟勞工要求提供良民證的案例,而且雇主沒索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!


某間公司參加一個投標案,聯絡了承辦人並且交付押標金。後來不幸投標失敗,因此請求對方返還押標金,對方公司竟然說「我們沒有開這個標案」,一查才發現承辦人私吞押標金潛逃。


該公司憤而提告,並且要求對方公司一併承擔責任。對方公司辯駁,自己沒辦法監控員工的一舉一動,不應該替員工賠償。


但法院認為,當初在聘僱承辦人的時候,你就可以要求他提供良民證,而且事實上該承辦人確實也有不少前科,你卻沒有設立相當程序去稽核員工的行為,難脫其責,因此對方公司應該賠償原告押標金的損失。

(新竹地院104年度簡上字114號民事判決)


  • 例子3:不動產仲介盜賣財產


另一個案例則是發生在不動產仲介上。


某個不動產經紀人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,取得原告的土地所有權憑證與印章,藉此盜賣財產私吞了近700萬。


原告不服氣提告,一併要求業者為此負責。


法官認為,本案的業者沒有依照同業公會的聘僱原則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,有失監督的責任,因此要為了自己不好好監督、選任的行為承擔責任,代替消失的員工向原告賠償。(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)


從這幾個案例來看,法官不僅承認雇主可以跟勞工索取良民證,更是賦予雇主索取資料的一種義務,本案就因為雇主沒索取而讓雇主承擔賠償責任。


如果你也是雇主,只要是合理的情況,要求勞工簽下「提供良民證切結書」就會是合法的,不用擔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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