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傷人,主人是否有法律責任?

 週末在新聞中看到新竹一名郵差在送信的路上,遭到小貨車上跳下來之兇猛比特犬狠咬不放,造成大腿受傷流血之事件,畫面實在驚悚,那麼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?


一、 飼主的刑事責任

新聞畫面中,雖然看到飼主有用繩子綁主犬隻,但是繩子過長,讓犬隻活動範圍大到可以跳下車攻擊郵差,沒有盡到管束犬隻之責,已經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之過失傷害罪。


但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郵差先生可以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告訴追竟飼主之刑責。

二、 飼主的民事責任

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:「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」



此規定稱為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,如新聞報導中,動物占有人就是該名小貨車駕駛人即飼主,他使用過長之繩子根本無法實質管束比特犬,而且貨車車斗也沒有適當之隔離措施,導致犬隻跳下車咬傷郵差,恐無法主張其對於比特犬已經有相當注意之管束。


因為比特犬之兇猛,人盡皆知,但飼主之所為之管束措施明顯不足,因此必須對郵差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包括醫療費用、衣物破損之損害、郵務車倒地可能產生之損害以及郵差之精神慰輔金等等。


所以,各位有飼養寵物的朋友,在外請務必管束好自己之寵物,避免類似事件發生,否則勢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,而如果新聞案例中之被害人換成是老年人或幼童,恐怕後果會更不堪設想了,在此也祝福這位郵差先生早日康復!

YOTTA 你最專業的學習夥伴,提供優質內容與有趣觀點,擴大豐富你的視野。




封面圖片:pexels